《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五条要求《公约》每一缔约国“酌情采取必要措施:㈠在其国内法中将第二条所述犯罪定为刑事犯罪;㈡根据这些犯罪的严重性质规定适当的刑罚。”
依据《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六条,“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适当时制定国内立法,以确保本公约范围内的犯罪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有意使公众、某一群体或特定个人产生恐怖感的犯罪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种族、族裔、宗教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考虑因素为之辩解,并受到与其严重性质相符的刑罚。
依据《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七条,“缔约国应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㈠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在必要时修改其国内法,防止和制止在其境内为在其境内或境外实施第二条所述犯罪进行准备,包括采取措施禁止鼓励、唆使、组织、故意资助或故意以技术协助或情报支助,或从事实施这些犯罪的个人、团体和组织在其境内进行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