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生效10周年纪念活动共同主席摘要所强调的那样,“各国应确保在国家法律中适当写入对涉及故意、未经授权获取、拥有、使用、转移或运输放射性材料的行为的刑事处罚,还应创造机会与伙伴国特别就这一主题交流信息[……]虽然在国家层面实施《公约》并无单一的正确方式,但其他国家提供的模式[……]可以为国家的实施工作提供指导”。
2020年9月,作为促进普遍加入和有效实施《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工作的一部分,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致函《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所有缔约国,请其提交资料说明实施《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第2条刑事定罪要求的立法的情况。
该信函的例子见这里。
以下是收到的信息。请注意,除非另有说明,所有的英译文都是非正式翻译。